制度化的自己
给自己开公司,这句话不是创业宣言,是一个行政动作。我要做一个自己行政化的事务框架,管理家庭事务,管理个人事项,管理各种需要制度化的事情。
Foucault 在 1991 年提出了治理术,国家对人口的管理技术。但治理术还有另一面,个体对自我的管理。企业化自我是现代治理术的核心产物,每个人都活成自己的 CEO,对自己的全部产出负责。
我的个人办公室没有主营业务,没有盈利目标,只有行政和后勤:做归档,做记录,做结构化的账目。引入法律的框架来建设自己的生活,别人告诉我,要建立这个意思,用外部定义的权益来保护自己。Ewick 和 Silbey 在 1998 年把法律意识分成三种:面对法律、与法律共舞、反法律。我选的是与法律共舞,把法律当作策略性工具,不是来怕的,是来用的。
DiMaggio 在 1988 年提出制度创业,个体可以主动创造或改变制度环境。我给自己建框架就是制度创业,不是被动接受现有规则,是主动设计自己的规则。
人生像长信,写的过程就够了。不需要预设有读者。写信的动作本身就重构了认知。
参考文献
- Foucault, M. (1991). Governmentality. In G. Burchell et al. (Eds.), The Foucault Effect.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. https://doi.org/10.7208/chicago/9780226028811.001.0001
- Ewick, P. & Silbey, S. (1998). The Common Place of Law.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. https://press.uchicago.edu/ucp/books/book/chicago/C/bo3622913.html
- DiMaggio, P. (1988). Interest and agency in institutional theory. In L. Zucker (Ed.), Institutional Patterns and Organizations. Ballinger. https://www.worldcat.org/title/17200153